纸烟捐的开征
清代末年,卷烟输入中国后,清政府对卷烟征税较轻。随着卷烟市场的扩大,英美烟公司的卷烟产量逐年增加,清政府计划对英美烟公司在华制造的卷烟开征5%的关税,遭到该公司的反对。光绪三十年(1904)十二月二十六日,清政府外务大臣庆亲王奕 林掠⒐ 公使萨道义的备忘录(史称“庆亲王和约”)中称:“我部(外务部)认为卷烟系由烟丝制成的,不能继续用后者的名字,正如外国布是由棉纱制成的,不能再称其为棉纱一样。外国布所纳的税款不同于棉纱,因此,如果声称卷烟一定要同烟丝纳同等税,这样是不公正的……但由于阁下不断来信辩论这一点,坚持要继续按烟丝每50公斤交银四钱五分的税率纳税,本部拟不加反对,予以同意。”根据这份备忘录,英美烟公司生产的各种卷烟名正言顺地按烟丝抽税,税率由值千抽三上调到值千抽七,凭借不平等条约规定的“洋货素不完厘”的特权,抗缴中国内地的各种烟酒厘税。相反,民族资本的卷烟厂除了完纳卷烟关税外,成品运输中还要“逢关抽税,遇卡完厘”。相比较,英美烟公司的实际税负不及民族资本卷烟厂的10%。
民国初期,一些地方政府开征卷烟税费,英美烟公司通过英、美使馆加以阻挠。后仅缴2.5%的内地捐,不再缴其他各税,而华商烟厂则税负过重。1915年9月,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在致北洋政府财政部的信中指出:“查外来纸烟于进口时完纳正税一次,以后无论至何通商之埠均不重征,此舶来品之权利也。今则外商烟厂林立于内地,就地行销,俱无征税,即由内地复进他口,亦照舶来品办法,是权利更优于前也。兹敝公司烟草既纳进口正税,复纳子口半税、杂捐、附加等税,负担既重,成本加多,虽出品优美,诚难与外货竞卖。”
1915年实行烟酒公卖制度时,北洋政府财政部通过外交部向各国使馆声明:烟酒公卖制度仅对土烟土酒施行,对洋烟洋酒另定办法。因此,烟酒公卖制度实行后,国产土烟除要缴纳原有各项税捐与厘金外,还须再缴纳12%~30%的公卖费,使土烟成本增高,价格上涨。这样,无论进口的还是国内制造的卷烟,其税负都大大轻于国产土烟,形成了外轻内重的局面,使国内原有的土烟市场被卷烟迅速占领。因此,各地纷纷对卷烟开征销场税、落地税,有的还将卷烟纳入公卖范围,引起许多涉外税收纠纷,扣货交涉日有所闻。$page$
英美烟公司对各省开征的卷烟税,起初反对,转而妥协。1921年3月9日,英美烟公司与东三省政府签定一项协议:凡在沈阳制造并在东三省出售的全部卷烟和烟丝,按照工厂成本从价征税5%;1921年4月,又同山东省包税商人订立合约,规定:英美烟公司每月末付给包税商一笔相当于在各通商口岸全部销售额20%的税款,不足一箱的货物不征税。基于各省征收卷烟税已成事实,北洋政府准备开办全国统一的纸烟捐。开办前,通函各省,调查、征询征收卷烟税的情况。
由于英美烟公司控制了中国卷烟的生产与销售,1921年春天,全国烟酒事务署邀英美烟公司董事赖斯、经理柏斯德一起商讨纸烟捐问题。英美烟公司对开征纸烟捐没有异议,但要求最高税率为2.5%,期限为10年,通商口岸免纳统捐,重征退税。对此双方争执不下,历时半载,会商10次方达成一致。1921年8月1日,全国烟酒事务署正式公布《征收纸烟捐章程》。8月3日,英美烟公司与全国烟酒事务署订立《声明书》11条,同意遵章纳税,有效期8年。该声明送达时,随函另作两点声明:一是广东、广西、云南、贵州、湖南等省在未核定照章施行以前,《征收纸烟捐章程》暂不适用;二是通商口岸免纳2.5%统捐,以整箱为限。10月11日,纸烟捐正式开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