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产烟酒类税
国民党政府建立后,对国产土烟土酒的征收制度进行过局部整顿和改进,但未能从根本上改变烟酒税制的混乱状况。1940年,江苏、浙江、安徽等少数省份实行土烟叶特税和土酒定额税,而大多数省份仍按过去的办法征收烟酒公卖费、烟酒税等。从税制上看,各省章则歧异、制度杂乱,较裁废前的厘金并无二致。从1940年起,全国物价猛涨,而各省烟酒税基本上采取从量征收办法,税额固定,使税收蒙受较大损失。1941年4月2日,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通过《动员财力,扩大生产,实行统制经济,保障抗战胜利案》,根据物价高涨情况,对消费税作出“唯有变更征收制度,将从量征收一律改为从价征收”的决议。为统一烟酒税制,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拟订《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条例》),于1941年7月8日公布,9月1日开始施行。
实施《暂行条例》后,以往实行的土烟叶特税、土酒定额税、烟酒公卖费、烟酒税以及各地方征收的烟酒杂捐杂税与附加税一律废止。新定烟酒税的课征对象,分为国产烟类及国产酒类两大类(即俗称的土烟、土酒),从价征收,实行统一的税率,税后通行全国,不复重征,废除了过去产销分征的旧制。《暂行条例》规定,国产烟类、酒类除征收统税外,均应缴纳国产烟酒类税;烟酒类税为国家税,由国民党政府财政部税务署所属机关征收;各地方不得征收任何其他烟酒捐税,同时烟叶、烟丝及酒类完税后,准予免征转口关税。
1941年7月至1948年4月,国民党政府先后对《暂行条例》修订过5次。第一次于1944年7月22日公布,将《暂行条例》修订为《国产烟酒类税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;第二次修订时间为1945年10月9日;第三次为1946年8月16日;第四次为1947年7月22日;第五次为1948年4月2日。经过多次修订,税率有所提高,制度趋于完善。
此外,税率的调整也经历了几次变化。1941年7月公布的《暂行条例》规定:烟叶照产地核定的完税价格征收30%,烟丝征收15%。1944年7月,国民党政府将《暂行条例》修订为《条例》时,烟叶税率由30%提高为40%;烟丝税率由15%提高为20%。1946年8月修订《条例》时,将烟叶税率由40%提高为50%,烟丝税率由20%提高为30%。1948年4月修订《条例》时,又将烟叶税率由50%提高为60%,烟丝税率由30%提高为40%。